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630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河海大学,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施来娣,女,1954年9月8日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萍诉被告河海大学、第三人***、施来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