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694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0838D,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海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6006869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河海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26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