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被告河海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694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0838D,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海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6006869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河海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26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军
人民陪审员马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