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朝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5290号
原告: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东于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200013779。
法定代表人:纪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长芹,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第三人:田云,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田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