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5287号
原告: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东于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200013779。
法定代表人:纪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第三人:田云,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田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