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水宝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深水宝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深水宝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应礼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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