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7民初4273号
原告:衡刚,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第A1,A2,B1,B2,B3,B4栋(A2)1单元16层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352463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西屯北侧01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83028319。
法定代表人:闵承志,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超,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赫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刚诉被告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刚撤回起诉。
原告衡刚预交案件受理费2,055.00元,予以退还原告衡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