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234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第A1、A2、B1、B2、B3、B4栋(A2)1单元1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以已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