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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4057号
原告*********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物资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物资租赁站的撤诉。
审判员 王 娇
书记员 雷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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