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2470号
原告: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8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