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0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杨胜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滔,贵州辅正(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苗岭盛合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台江县翠文街道文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昭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负责人:王振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金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苗岭盛合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贵州苗岭盛合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2020年12月7日本院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苗岭盛合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苗岭盛合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调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贵州金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苗岭盛合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630执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年文
审判员 周 顺
审判员 吴常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