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5诉前调确46号
申请人:贵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5519312825。
法定代表人:杨胜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镇远佳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羊坪镇兴隆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5MA6J34KMXJ。
法定代表人:钟传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19日经镇远县青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镇远佳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贵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款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远佳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经镇远县青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兴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