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941685719。
法定代表人:周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军,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5519312825。
法定代表人:赵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波,贵州辅正(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容慧,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上诉人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10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上诉人贵州海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山地
审 判 员 龙集东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王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