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6执236号
**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
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费20458元、材料损失费3510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269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立案执行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11元,共计人民币276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27684元,本院依法解除对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将案款27373元交付申请人,执行费311元上缴国库,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规定,通知如下:
**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