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6MA6GKU6G28,住所地贵州省**县思旸镇新兴村水坪组下新大桥。
经营者:周煌,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6MA6DX3EB7B,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思旸镇新兴汽车站三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县辉煌建筑器材租赁部设备租赁费20458元、材料损失款3510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269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051900120---007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兴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杨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