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6执628号
***、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9764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81408.4元;立案执行后,还应当缴纳执行费122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993622.4元,本院依法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2021年11月17日,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该案案款270000元,本院依照(2021)黔2626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黔2626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需要发放申请人***的案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支付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79989元,为便于执行,本院依法将该案案款711408.4转移至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发放申请人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2214元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黔262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即***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