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6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X3EB7B,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思旸镇新兴汽车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祝永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光玉,贵州瀛黔(岑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07月0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款共计22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款共计2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亚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国平
书 记 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