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6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X3EB7B,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思旸镇新兴汽车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9764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81408.4元;立案执行后,还应当缴纳执行费12214元;现履行期限届满,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凯里岑巩支行240705081910007--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3622.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