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537号 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3819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