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537号
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3819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