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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集团股份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25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9986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3819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市辖区高新区工二十二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1GNY52P。 法定代表人:王金发。 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与******集团股份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集团股份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369224.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25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369224.6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