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31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官陡门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7553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3819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526号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0767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西州德令哈市德尕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91621258F。 法定代表人:***。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864.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3168号民事裁定对******集团股份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864.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3168号民事裁定对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6092.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3168号民事裁定对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1549.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