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万千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6执43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112X。
法定代表人胡青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万千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海德山庄C2幢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M203H。
法定代表人雷敬卫,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万千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万千汇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万千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万千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按照判决书计算)、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按照判决书计算)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金52203.9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159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861元。2017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06执4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别明盛
代理审判员彭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