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关口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6民初609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关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璧山区关口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关口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关口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交纳1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关口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