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9737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童家桥大水井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5011-2。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交纳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