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9706号
原告***,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村村民,住该村,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5011-2。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2年1月起在被告位于合川区某某镇的鑫磊能源项目工地从事保卫工作,月工资1500元,月生活补贴费600元,直到2013年8月结束。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的劳务费12000元、欠原告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的生活补贴费9000元,合计21000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为前提。原告系女性农民工,与被告发生劳动纠纷时未满55周岁,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生活补贴费的起诉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该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