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航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7幢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建航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翀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申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