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西安秋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T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秋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泽公司”)与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秋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费18万元、逾期支付利息5000元,共计1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的“***时代商厦项目”提供支护桩基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的单价为350/平方米,支付方式为:施工完毕后支付85%,剩余15%基坑支护完成后结清。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支护桩基的劳务,现基坑支护早已完成,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劳务费,尚欠付劳务费18万元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
被告秦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本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时代商厦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汶辉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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