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1438号
原告:西安五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史永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广宇,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五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秦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五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五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五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西安五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增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