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5965050XE。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陕04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15元、执行费70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租赁费、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共计490000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直至2023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案款50000元,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