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5民初1875号
原告:勉县骏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86年6月18日,汉族,住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勉县乡村振兴局,住址: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勉县骏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勉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骏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