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3民初24124号
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当代鸿盛满堂悦MOMA项目二期防火门、防火卷帘独立专业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18560.78元(最终结算金额2465133.79元-已付工程款1746573.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承担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595304.09元(718560.78元-2465133.79元×5%)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当代鸿盛满堂悦MOMA项目二期防火门、防火卷帘独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当代鸿盛满堂悦MOMA项目二期防火门、防火卷帘工程,合同总包干价为2436776.64元;施工段内防火门施工完成并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支付该施工段防火门合同总价的60%;施工段内防火卷帘施工完成并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支付该施工段防火卷帘合同总价60%;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项目整期政府专项验收完成并取得竣工备案表后,支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定金额、指定金额、选择项目后的95%;合同最终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前述安装工程,双方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是2465133.79元,扣除保修金额123256.69元,扣除业主已付款1454331.64元,应付结算尾款是887545.46元;本工程保修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原告认可被告在合同期间实际支付工程款1746573.01元。 上述事实,有当代鸿盛满堂悦MOMA项目二期防火门、防火卷帘独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最终结算协议、银行专用回单、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18560.78元及利息损失(以595304.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计算标准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1元,减半收取计5685.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前述诉讼费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彤
书记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