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咸阳融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683号 原告:陕西**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咸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咸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569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高科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溪悦城3.1期(融创●观澜壹号)项目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工程合同,合同总额为29866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结算金额为2913949.97元,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高科公司仅支付2768252.47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公司作为高科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高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案涉工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2019年1月14日,高科公司(甲方、发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总包方)与**公司(丙方、分包方)签订《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溪悦城3.1期(融创●观澜壹号)项目防火门窗(非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由甲方招标确定丙方为本工程的分包方,由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钢质防火门窗(非入户门)的制作安装工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将钢质防火门窗(非入户门)制作及安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丙方;工程地址为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以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合同载明签署地为西安市莲湖区,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约定:任何乙方可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承揽被告高科公司发包的防火门窗(非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而防火门窗并非建筑物主体组成部分,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所涉《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载明签署地亦为西安市莲湖区,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高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