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1034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95561299K。
法定代表人:赵庆余,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牛,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峰,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阳县众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66。
法定代表人:栗庆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飞,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韩有成,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阳县众腾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有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4元,减半收取计7297元,由原告***、陕西泽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向林波
审判员 郭景军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悦凯
20200928103419551822XXXXXXXXXXXXXXXXXX46172070391610133095561299143501XXXXXXXXXXXXXX62661481976127111XXXXXXXXXXXXXXXXXX2020632010121414594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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