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11号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大厦10楼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96365。
法定代表人:夏招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