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终29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华北城C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中油海翔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油海翔),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28号263室。
法定代表人:纪玉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渤海十八号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油海翔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49701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已与三被执行人履行相关债务完毕。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津0114执298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