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执1821号

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74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80,198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27,820元,本案执行费19,193元。

执行中,本院经银行扣划将案款1,562,848元执行到位,其中货款1,380,198元、利息135,637元、仲裁费27,820元,合计1,543,65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还,剩余19,193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执182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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