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54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卢怡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冰琳,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锶楠,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海荣阳光城********div>
法定代表人:马越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蕾,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20)第7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海峰
审判员 唐居文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