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8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越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蕾,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英,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骁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