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恢1063号之一
***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光华电器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光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3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3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执行费76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2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