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3997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沈阳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沈阳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缴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雷 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