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1928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辽宁海瑞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16-5-2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诉被告辽宁海瑞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2019年8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崇
书记员邢邵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