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安铁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2313号
原告: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潘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3131190964。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铁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新路7号A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2489650H。
法定代表人:李林。
原告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铁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凯奇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姜立娟
书记员张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