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訫视创科技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裕隆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訫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1204号
原告:鄂托克旗裕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N38E809。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沈阳訫视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P409GX2。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鄂托克旗裕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訫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裕隆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托克旗裕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