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0610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446XN。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98845J。
法定代表人:杨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子煊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