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6382号
原告:***
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诉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丽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