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816号
原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09元,减半收取计3849元,由原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