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554号之一
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办事处达***。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24元,减半收取计93662元,由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