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3733号
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1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局电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