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宝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4754号 原告:沈阳宝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宝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宝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沈阳宝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