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财保10号
申请人: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753012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853.5044万元为限。申请人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账户(账号:41×××4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的账户(账号:14×××24)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二个帐户保全存款以853.5044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辽宁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