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与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黄石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049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
经营者:聂智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明,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芳,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群玉新村10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成。
被申请人:**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韦源口镇胜利街**市华威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细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7952.1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7952.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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